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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云南千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肖軍
大家知道,《勞動合同法》中規(guī)定,如果個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,但是否一旦被公安機關傳喚拘留,就能以此解除勞動合同呢?通過案例,我們來一探究竟。
以案說法
張某于2011年進入公司,雙方簽有期限3年的勞動合同,約定張某擔任主管。2013年張某因涉嫌盜竊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。當天,張某妻子至公司要求代張某請假,并告知公司張某情況。之后公司向公安機關核實,得知張某不知何時才會被釋放。后公司以張某連續(xù)曠工2天以上為由,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。
因張某涉嫌盜竊的證據(jù)不足,需進一步偵查,公安機關對張某作取保候審處理,釋放了張某。張某至公司要求上班遭拒,張某提出仲裁申請,要求裁決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。
最終,仲裁委對張某的請求事項予以支持。
案件分析
根據(jù)相關規(guī)定,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而發(fā)生爭議的,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解除勞動合同決定的合法性。
本案中,公司以張某連續(xù)曠工2天以上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,但根據(jù)仲裁委員會查明的事實,張某不上班是因涉嫌盜竊被拘留,該期間其本人不可能向公司履行正常請假手續(xù)或向公司提供正常勞動。
而且,張某妻子已向公司代為請假,公司亦向公安機關核實了張某的情況,故張某并不屬于無故曠工。因此,公司以曠工為由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,缺乏依據(jù)。張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,于法有據(jù)。
焦點評析
本案爭議焦點在于職工被公安機關拘留導致無法出勤,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以曠工處理。在實踐中,很多用人單位認為,職工被公安機關拘留,就是“犯了事”,可以據(jù)此解除勞動合同。這一觀點是錯誤的。
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規(guī)定,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,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。但拘留并不等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◆ 只有當有罪判決書生效后,用人單位才能以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。勞動者被行政拘留的,用人單位也不得依據(jù)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三十九條“被追究刑事責任”的事由解除勞動合同。
特別提醒
◆ 職工被行政拘留,其行為違背了勞動者最基本的職業(yè)操守和勞動紀律,影響到單位的利益時,用人單位可以在有規(guī)章制度規(guī)定的情形下,以“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(guī)章制度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。
◆ 對于嚴重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規(guī)、嚴重破壞正常工作秩序的行為,不管公司規(guī)章制度是否將此列入應當解聘的行為,都可按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,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雖不是解除的理由,但可作為職工有嚴重違紀行為的證據(jù)。
◆無論何種拘留,即使未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,用人單位仍可停發(fā)工資。
律師介紹

肖軍律師,畢業(yè)于大理大學法學專業(yè),自2016年1月起進入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服務工作至今,系云南千舟律師事務所執(zhí)業(yè)律師。擅長交通事故、勞動爭議、婚姻家庭、企業(yè)法律事務等糾紛的處理、解決。以“受人之托、忠人之事”為準則,致力于為當事人提供優(yōu)良的法律服務。
云南千舟律師事務所

云南千舟律師事務所成立于2017年1月23日,由陳高德律師發(fā)起成立,現(xiàn)有專職律師6人。律所主要從事民、商事代理、刑事辯護法律服務工作,代理過上千宗各類民事、行政、及刑事案件。

編輯:白萬朝
責編:楊四見

(發(fā)稿編輯:廣播中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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