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麗江頭條】尋釁滋事、故意傷害!麗江這三人終被判刑

2019-03-05 16:24:22 閱讀量57046 字數(shù)1019



2019年3月1日上午10時,由永勝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邱某某、許某某、高某某犯尋釁滋事罪,被告人邱某某、許某某犯故意傷害罪一案在1號法庭進行公開宣判。



經(jīng)審查,被告人邱某某、許某某二人系親戚關(guān)系,邱某某與高某某系同學關(guān)系。二人曾共同出資購買了別克車一輛,車牌號為云PTT***,落戶在高某某名下,供二人共同使用。

結(jié)伙或單獨實施故意傷害、尋釁滋事等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


2011年至2017年期間,三被告人以親戚、同學關(guān)系為紐帶,時分時合經(jīng)常糾結(jié)在一起,以暴力手段,在永勝縣、麗江市古城區(qū)等地結(jié)伙或單獨實施故意傷害、尋釁滋事等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,擾亂社會秩序,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。


另查明,2014年1月30日,被告人高某某、邱某某在永勝縣永北鎮(zhèn)文明南路“帝豪年代娛樂會所”門口與趙某某等人發(fā)生口角,后持刀具、棒球棒等工具將趙某某停放于文明南路上號牌為云PC5 * * *的一輛白色寶來車多處砸壞。經(jīng)鑒定,該車被損毀價值為人民幣8600余元。2016年1月5日,永勝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邱某某、高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向永勝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。2016年1月27日,永勝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毀壞財物罪作出(2016)云0722刑初2號刑事判決書,判處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宣告緩刑,緩刑考驗期限為二年;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,宣告緩刑,緩刑考驗期限為二年。


法院認為:


被告人邱某某、許某某、高某某隨意毆打他人,情節(jié)惡劣,三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刑律,構(gòu)成尋釁滋事罪;被告人邱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、二人輕傷,被告人許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,被告人邱某某、許某某的行為已觸犯刑律,構(gòu)成故意傷害罪。



永勝縣人民法院根據(jù)被告人高某某、許某某、邱某某犯罪的事實、性質(zhì)、情節(jié)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,依照相關(guān)法律規(guī)定,判決:



一、被告人邱某某犯故意傷害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,實行數(shù)罪并罰,總和刑期八年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。


二、被告人許某某犯故意傷害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,實行數(shù)罪并罰,總和刑期五年八個月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五年四個月。


三、被告人高某某犯尋釁滋事罪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;撤銷本院(2016)云0722刑初2號刑事判決書對被告人高某某所判緩刑,執(zhí)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,實行數(shù)罪并罰,總和刑期二年零六個月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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